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2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深圳市福田区**路**苑**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镇**村**组,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梅州市兴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陈某甲于2020年6月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徐某某以出售一辆本田牌思域小汽车为名,通过雕刻深圳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假印章,制作虚假汽车代购合同,诈骗被害人赵某某购买该小汽车的款项共人民币134400元。为了洗钱,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和被告人陈某甲取得联系,陈某甲在明知方某某、徐某某在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向其提供了一个洗钱用的赌博网站账户,让被害人将人民币134400元购车款转账到上述赌博账户中。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陈某甲通过赌博网站刷流水后,将诈骗所得款项以及赌博刷流水赚的钱提现到被告人陈某甲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进行分赃。其中,方某某分得赃款70000元,徐某某分得赃款47000元,陈某甲分得赃款25970元。2020年4月22日,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在深圳市南山区**街道**路**寓**房内、深圳市福田区**酒店**房内将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抓获,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5月7日主动到新兴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谯某某、陈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照片及名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海贤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陈某甲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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