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金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9********,汉族,大学文化,安徽**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路**号**号楼*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6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6月8日,方某某主动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金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3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孙爱东、张怀信、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欠被告人方某某巨额债务长期不还,方某某多次索要未果,遂想通过找残疾人给李某某施压的方式以尽快回收欠款,方某某事先联系残疾人屈洪利,并让其再找几个残疾人帮助要账。2015年10月24日、25日,方某某指使被告人金某某开车接屈某某、云某甲、张某某、杨某某、云某乙等人,金某某带领屈某某、云某甲、杨某某等人强行进入位于太和县城关镇香樟园小区的李某某住宅,逼迫李某某归还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金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某、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如双方达成调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庆国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716页,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