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2********,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将其叔叔方某甲遗留下来的一支猎枪拿回家中,偶尔用于打猎。2019年8月的一天,方某某持该猎枪与被告人郑某某至**镇**村**山上打猎,后在郑某某知情情况下将猎枪放置于郑某某位于**镇**村*号家中厨房椅子底部。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方某某与郑某某再次持猎枪至**镇**村**山上打猎,21时许,二人在回家时途经**村**路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方某某、郑某某持有的猎枪及十发子弹进行证据保全并扣押。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一支物证;2.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小型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玉金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卷宗2册。
3.涉案枪支一支暂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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