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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邱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06199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房。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2018年6月28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可在有期徒刑以内判处刑罚,且犯罪地在龙湖区,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8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方某某、邱某某结伙,由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摩托车及望风,被告人方某某使用工具实施撬盗,先后在汕头市区实施盗窃摩托车三宗,具体如下:

1.同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方某某窜至汕头市龙湖区**路**花园**栋楼下后门出入口处,将被害人郑某某斌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东力牌TN125T-3C型女庄摩托车(粤VGZ****)盗走,后将该车以800元销赃给同案人“生莫”(身份未明)。

2.同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方某某窜至汕头市龙湖区**路**医院门口,将被害人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牌WH125T-9A型女庄摩托车(粤D65****),盗走,后将该车以3200元销赃给同案人郭某某(另案处理)。

3.同年2月份一天,被告人邱某某、方某某窜至汕头市龙湖区**后方步道附近,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号牌的黑色女庄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以900元销赃给同案人叶某某(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陈某某于2016年10月3日在汕头市澄海区被盗的摩托车。

同年3月10日,民警在汕头市金平区**酒店**号房、**路**号**房先后抓获被告人方某某、邱某某,缴获作案工具一批及作案摩托车一辆;同年3月13日,民警又在同案人叶某某处缴获被盗摩托车一辆。

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的白色东力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148元,银灰色五羊-本田牌女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7663元,黑色女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33元,共计人民币9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一辆、无牌蓝色女庄摩托车一辆、作案工具一批、手机三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同案人叶某某、郭某某强制措施相关材料、被害人麦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郑某某被盗窃案110接处警卡、被盗摩托车注册登记信息、证人陈某某机动车行驶证、盗窃案案件进度查询告知书、报警回执、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说明材料、被盗五羊牌摩托车合格证、购车票据、失窃摩托车认领公告、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被害人麦某某、郑某某的陈述及辨认;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5.同案人叶某某、郭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6.被告人方某某、邱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7.鉴定意见:价格鉴定;

8.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相关图片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方某某、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莹

检察官助理:方舒栋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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