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59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江阴市**镇**足道工作,住江阴市**镇**足道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村**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11991********,汉族,中专文化,江阴市**楼服务员,住江阴市**镇**村**楼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镇**村**渠**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7********,仫佬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丹寨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文某某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文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文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化妆品有限公司”诈骗组织在河北霸州等地设置多个寝室组织业务员实施电信诈骗,后该组织转移至辽宁**店市并更名为“**化妆品公司”。该诈骗组织以“加入公司购买2900元一套的化妆品,买的多并拉人进公司可往上提拔,最终分得290万”等由头吸纳成员加入,随后要求加入的成员通过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冒充女性与男性被害人谈恋爱,并虚构“买零食、过生日、见面路费”等理由诈骗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上而下层级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分为小主任和大主任)、经理、总经理,以寝室为单位进行管理,由寝室主任负责下属寝室的日常管理,包括组织寝室内成员学习朋友缴约、网友缴约等内容、上缴诈骗所得资金、返还业务员提成等。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7年11月加入该组织担任业务员,于2018年5月起担任该组织寝室长,2019年12月起担任该组织大主任,期间其管理的组织内成员共计诈骗得款人民币30000余元,其中25500余元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赵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方式实施诈骗3人,共计骗得人民币6100余元,其中2018年11月后加入该组织担任业务员骗得人民币1270余元。被告人文某某于2018年1月加入该组织担任业务员实施诈骗2人,共计骗得人民币9900余元,其中电信网络诈骗金额人民币1232.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陕西被害人党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自己生病、母亲生病、没有路费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230.37元。
2.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陕西被害人汤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生病没钱看病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1627.92元。
3.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甘肃被害人李某甲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要买衣服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270余元。其中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诈骗金额人民币1200余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4.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贵州被害人左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表达爱意、诚意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232.6元。
5.被告人文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采用假装与贵州被害人田某某谈恋爱,后以表达爱意、买衣服、买手机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736.33元。其中2020年1月至3月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58.88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6.方某某于2020年4月至5月,假装与被害人胡某某谈恋爱,并以自己感冒生病、母亲住院看病、母亲节给母亲送礼物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4400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7.冯某某于2020年4月至5月,通过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天津被害人撒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要钱买食物、买手机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600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8.冯某某于2020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陕西被害人李某乙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买水果、食物吃、过生日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19.97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9.冯某某于2020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陕西被害人李某丙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买化妆品、过生日、过情人节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21.34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10.周福艳于2020年1月至3月25日,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广西被害人石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买手机、生病没钱看病、要买衣服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90.94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11.周某某于2020年2月,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河南被害人杨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过情人节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72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12.周某某于2020年1月至4月,通过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湖北被害人肖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没钱吃饭、买衣服、生病买药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181.4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13.刘某甲于2020年1月至5月,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微信好友河南被害人邵某某假装谈恋爱,后以过生日、买食物、买手机、买衣服、看病买药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160.44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14.刘某甲于2020年1月至5月,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陕西被害人刘某乙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新年给压岁钱、看电影、买礼物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78.19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15.刘某丙于2020年4月至5月,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浙江被害人祝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要买水果吃、买化妆品、买衣服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300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16.刘某丙于2020年1月至5月,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江西被害人王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买化妆品、衣服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59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17.张某甲于2020年1月至4月,通过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湖北被害人肖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没钱吃饭、买衣服、过生日等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31.08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18.张某乙于2020年1月,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四川被害人向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没钱买衣服、吃饭等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20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19.张某丙于2020年4月,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四川被害人徐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过来探望没钱买飞机票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20.柳某某于2020年1月至3月,通过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陕西被害人任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过生日、过情人节、没钱吃饭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811.19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21.杨某某于2020年1月至5月,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广西被害人张某丙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过来探望要购买飞机票、没有生活费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700.2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22.何某某于2020年3月,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山东被害人王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没钱吃饭、要买手机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00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23.何某某于2020年5月,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广东被害人黄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没钱看病、没钱买东西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00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24.何某某于2020年4月,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江阴被害人易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过来探望要买飞机票、没钱吃饭、坐车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870元。当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主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财付通交易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柳某某、张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易某某、党某某、汤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文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部分系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文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赵某某、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苗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足道宿舍;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楼员工宿舍,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丹寨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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