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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41979********,汉族,高中文化,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某、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董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介绍他人为张某某(另案处理)虚开购货单位为吴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销货单位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25088.25元,其中税款221594.05元已抵扣。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方某某、董某某自行至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七都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税务机关已追缴全部税款。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董某某分别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董某某分别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董某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董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分别予以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琳

                            检察官助理  杭逸羽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董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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