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乡**村委**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乡**村委**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确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伙同荀某某(刑拘在逃)、张某某(刑拘在逃)等人以60000万元的价格购买确山县**镇**村**组村民郑某某家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方某某、范某伙同荀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等人一起将杨树砍伐,约定利润均分,经鉴定,被砍伐树种为杨树,共计164株,林木立木积蓄为49.42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确山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意见、政治面貌证明、党员信息查询等;
2、现场勘查;
3、鉴定意见;
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5、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范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范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无证砍伐林木,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方某某、范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范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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