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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5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5日复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预谋盗窃,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奥特莱斯商场罗马广场二楼,趁周围无人之机,方某某用指甲锉撬开位于GXG服装门口店附近的口红自动售货机,二人盗走机内1支迪奥牌口红。经临潼区价格认定中心物价鉴定:被盗迪奥牌口红价格225元。

2、2019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预谋盗窃,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西三组,方某某先将位于西安科技大学后门口的小吊成人用品自动售货机旁的监控摄像头破坏,然后由王某某负责在周围望风,方某某用随身携带起子撬开自动售货机柜门,二人趁周围无人之机盗走机内(1)冈本激薄型避孕套11盒,每盒10.5元;(2)名流超薄型避孕套4盒,每盒4.2元;(3)印度神油6盒,每盒13元;(4)名流动感颗粒型避孕套4盒,每盒3.3元;(5)名螺纹感颗粒型避孕套4盒,每盒4.5元;(6)冈本至尊型避孕套10盒,每盒22元;(7)冈本纯型避孕套10盒,每盒17.2元;(8)跳蚤女性自慰器4盒70元;(9)男性自慰器4盒57元;(10)润滑剂10盒90元;(11)验孕棒7盒80.5元;(12)持久战神避孕套6盒70.8元;(13)狼牙套15盒54元。经临潼区价格认定中心物价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055.8元。

3、2019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预谋盗窃,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奥特莱斯商场罗马广场二楼,趁周围无人之机,方某某用指甲锉撬开位于GXG服装门口店附近的口红自动售货机,二人盗走机内1支迪奥牌口红和1支圣罗兰口红。经临潼区价格认定中心物价鉴定:被盗迪奥牌口红价格225元,圣罗兰口红价格125元。

4、2019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预谋盗窃,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奥特莱斯商场罗马广场二楼,趁周围无人之机,方某某用指甲锉撬开位于GXG服装门口店附近的口红自动售货机,二人盗走机内1支迪奥牌口红和1支MAC子弹头口红。经临潼区价格认定中心物价鉴定:被盗迪奥牌口红价格225元,MAC子弹头口红价格225元。

5、2019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预谋盗窃,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吊庄组,方某某先将位于西安科技大学旁边的一家成人用品自动售货店旁的监控摄像头破坏,然后由王某某负责在周围望风,方某某用随身携带起子撬开自动售货机柜门,二人趁周围无人之机盗走机内(1)杜蕾斯活力避孕套1盒,价格48元;(2)印度神油1盒,价格78元;(3)夜战神男喷雾1盒,价格78元;(4)夜战神女凝露1盒,价格58元;(5)延时王喷雾剂1盒,价格68元;(6)御龙男用1盒,价格138元;(7)欲火凤凰1盒,价格78元;(8)口红跳蚤1盒,价格58元;(9)水溶润滑剂2盒,价格28元;(10)水晶指套1盒,价格25元。并将自动售货机内500余元一并盗走。经临潼区价格认定中心物价鉴定:被盗物品共计6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指认照片;

5、扣押清单;

6、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7、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无视法治,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小平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案卷三册、照片说明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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