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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杨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村**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乡**村楼**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从上线“阿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加了筹码的百家乐赌博账号,并出码给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等人,其中出码给方某某人民币15万余元,出码给被告人杨某某人民币12万余元,共计出码人民币27万余元。

2. 同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从上线被告人方某某处取得加了筹码的百家乐赌博账号,并出码给王某乙等人,共计出码10万余元。

3.同年6月至9月,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从上线被告人方某某处取得加了筹码的百家乐赌博账号,并出码给苏某某等人,共计出码6万余元。

同年9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12日,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反诈平台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苏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单、手机勘验检查、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方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取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梦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5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1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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