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1********,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镇**村**组**号贵阳市云岩区**村**街**房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村**街**房。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10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处行政拘留四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15日被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二百元。

二名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云岩区数博大道附近,使用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常力牌红色三轮电瓶车盗走。后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三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与杨某某驾驶方某某盗窃得来的常力牌三轮车到贵阳市云岩区金鸭村三马四号路 C标段工地,破坏围栏进入工地内,盗窃扣件550个及废弃钢筋等。后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2750元。

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盗窃得来的常力牌三轮车到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中铁一局贵阳轨道2号线白杨林站在建工地,盗窃扣件502个及铜线等。后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2510元。

案发后,被盗三轮车及轨道2号线白杨林站在建工地被盗扣件及铜线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购货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罗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宇

                                               检察官助理 刘浩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