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3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住山东省青岛平度市**村。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7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现经营潍坊**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店。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镇**村,住山东省青岛平度市**村。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今,被告人方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在逃)在平度市**镇驻地经营“**保健品商店”。被告人方某某将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的保健品对外销售,自2016年年底起向付某某(已取保候审)销售“硬的快”、“德国黑倍”、“植物伟哥”和“玛卡”等保健品;自2017年夏天起向被告人徐某某销售“阿拉伯伟哥”、“德国小钢炮”等保健品;自2017年起向郑某某(已取保候审)销售“植物伟哥”、“虫草强肾王”等保健品。
2017年夏天至今,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进货渠道不正规仍多次向方某某购买“阿拉伯伟哥”、“德国小钢炮”等保健品,并在其经营的山东省高密市**镇驻地“潍坊**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店”对外销售。
2019年9月29日,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接受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1日从“**保健品商店”扣押的“植物伟哥”、“虫草肾宝片”、“神奇玛卡”、“棒老头”、“阿拉伯伟哥”、“肾宝片”、“德国黑金刚”、“德国黑倍”等8种保健品,共计53盒。2019年10月1日,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从方某某驾驶的轿车后备箱中扣押“植物伟哥”、“虫草肾宝珍品”、“肾宝片”、“德国黑倍”、“硬得快”、“玛卡”、“德国小钢炮”、“老色鬼”、“金玛卡”、“硬十天”、“秘鲁玛卡”、“美国肾黄金”、“金枪不倒”、“蚁力神”、“虫草强肾王”等16种保健品,共计2066盒。2019年10月11日,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徐某某经营的潍坊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十六店进行搜查,并扣押“德国小钢炮”51盒。经检验:“植物伟哥”中西地那非含量为39794mg/kg、“植物伟哥”中他达拉非含量为6mg/kg、“虫草肾宝珍品”中西地那非含量为257mg/kg、“棒老头”中西地那非含量为8mg/kg、“阿拉伯伟哥”中西地那非含量为139mg/kg、“肾宝片”中西地那非含量为24652mg/kg、“德国黑倍”中西地那非含量为30172mg/kg、“黑金刚”中西地那非含量为135mg/kg、“硬得快”中西地那非含量为44530mg/kg、“玛卡”中西地那非含量为9000mg/kg、“德国小钢炮”中西地那非含量为32175mg/kg、“老色鬼”中西地那非含量为126mg/kg、“金玛卡”中西地那非含量为28249mg/kg、“硬十天”中西地那非含量为7mg/kg、“秘鲁玛卡”中西地那非含量为25794mg/kg、“秘鲁玛卡”中他达拉非含量为8mg/kg、“美国肾黄金”中西地那非含量为301mg/kg、“金枪不倒”中西地那非含量为16736mg/kg、“蚁力神”中西地那非含量为12mg/kg、“虫草强肾王”中西地那非含量为10526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保健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销售的多种保健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等成份;6、辨认笔录:被告人徐某某和方某某相互的辨认笔录和证人付某某、郑某某对方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立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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