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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张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州市**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二人商定合伙经营麻将馆供他人打麻将赌博,从中收取“台子费”渔利,后二人租赁位于随州市城区**路**门菜场**号门面房作为经营场地,购买了8台电动麻将机作为赌博工具开始营业,二人共同负责麻将馆的日常经营,根据参赌人员赌注金额大小分别收取45元、70元不等的“台子费”,经营所得二人平分。

2018年4月26日17时许,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对上述麻将馆进行清查时,查获在此打麻将赌博的某某甲等24人,现场扣押赌资13750元,方某某、张某某主动缴纳非法所得收入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关于方某某有关情况的说明、取保候审申请书、涉案照片、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呈请扣押报告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呈请收缴报告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某某甲、孟某某、沈某某、郑某某、某某乙、代某某、柏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熊某某、孙某甲、王某乙、程某某、某某丙、孙某乙、甄某某、裴某某、谢某某、朱某某、某某戊、某某丁、蔡某某、周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麻将馆聚众赌博,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华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689****,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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