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至29日间,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甲电信机房、乙电信机房等地,盗窃机房内蓄电池合计96个。其中被告人方某某盗窃5次,窃得蓄电池合计价值27 84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孙某某盗窃4次,窃得蓄电池合计价值23 24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镇甲电信机房,以刷卡的方式侵入机房,窃得蓄电池8个,价值2 325元。
2.同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至**镇乙电信机房,以同样方式窃得蓄电池5个,价值920元。
3.2019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至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窃得蓄电池17个,价值7 905元。
4.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至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窃得蓄电池26个,价值12 090元。
5.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至**镇甲电信机房,以同样方式窃得蓄电池40个,价值4 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27 84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青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180********)、孙某某(134********)现住原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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