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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姜某某贩卖毒品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185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8********,汉族,大专肄业,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吸毒,于2018年11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9年2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季盼杰,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30304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吸毒,于2017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2017年12月8日、2018年1月26日均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7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0月12日转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姜某某在收取叶某某人民币800元后,向被告人方某某转账人民币799元(其中40余元用于购买香烟)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方某某向上家季某某以人民币750元价格购得毒品冰毒后,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被告人姜某某家中将该毒品冰毒交于姜某某。随后,一同位于姜某某家中的叶某某将该毒品冰毒分予三人吸食。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从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押回重审;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转账记录截图、电子提取数据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账号主体信息、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毒品提取封装笔录、检查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称量取样笔录;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佳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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