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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吴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40223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芜湖市**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3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40203199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区**小区**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8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钱某某(已判决)以支付人民币5万元的方式,通过被告人方某某向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伪造的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六份。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持上述文书至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并由被告人吴某某使用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校对章修改文书错误,将钟某某的捷豹牌汽车(原车牌浙BD****)、徐某甲的本田雅阁牌汽车(原车牌浙B5****)、徐某乙的本田思威牌汽车(原车牌浙B2****)过户至宋某某名下。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区**小区向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四大队投案。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经电话传唤向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五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结伙伪造法院法律文书,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操

                              检察官助理 谢逸

                              2021年2月24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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