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9********,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路**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寓**座**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7日20时许,**(天津)国际工贸有限公司维修车间工人被告人方某某、刘某甲见车间内有一件紫铜联接板配件无人看管,遂预谋盗窃,预谋中被告人刘某甲向被告人方某某提议为便于搬运可使用扳手将紫铜联接板配件拆开,并提供了车间工具箱钥匙。当晚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工作期间回家开自己的鲁J****1荣威轿车到公司内,后于22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使用车间内的扳手卸下螺丝,将紫铜联接板配件拆为两块。2018年8月18日0时40分许,方某某先使用抹布遮挡在车间内摄像头上,后将已拆为两部分的紫铜联接板配件搬到自己的荣威轿车上驾车离开公司。被告人方某某将紫铜联接板配件变卖,非法获利2050元人民币,后分给被告人刘某甲1000元。经鉴定,被盗紫铜联接板价值1168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刘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分别赔偿**(天津)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和9000元,取得了**(天津)国际工贸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闫某某、刘某乙、贾某某、刘某丙的证言;
2、被害人**(天津)国际工贸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方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价格评估报告书;
6、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盗单位出具的被盗经过、证明、谅解书等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刘某甲盗窃所在公司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某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报告人刘某甲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刘某甲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每人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