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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冯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428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江阴市**饭店工作,住江阴市**镇**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路(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96********,壮族,高中文化,江阴市**足道会所工作,住江阴市**湾**王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足道工作,住江阴市**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化妆品有限公司”诈骗集团在河北霸州等地设置多个寝室组织业务员实施电信诈骗,后该组织转移至辽宁瓦房店市并更名为“**化妆品公司”。该诈骗集团以“加入公司购买2900元一套的化妆品,买的多并拉人进公司可往上提拔,最终分得290万”等由头吸纳成员加入,随后要求加入的成员通过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冒充女性与男性被害人谈恋爱,并虚构“买零食、过生日、见面路费”等理由,骗得江苏江阴的易某某等全国各地被害人钱财。该诈骗集团由上而下层级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分为小主任和大主任)、主管、业务员,以寝室为单位进行管理,由寝室主任负责下属寝室的日常管理,包括组织寝室内成员学习朋友缴约、网友缴约等内容、上缴诈骗所得资金、返还业务员提成等。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1月加入该组织担任业务员,2020年4月起担任寝室长,管理业务员冯某某、周某某、刘某甲等人。被告人方某某与寝室内业务员共骗得人民币合计9723.71元。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0月加入该组织担任业务员,共骗得4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6069.31元。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3月加入该组织担任业务员,共骗得5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7141.57元。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3月加入该组织担任业务员,共骗得2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10552.6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宋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过生日、过来探望没有路费、过情人节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263.14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方某某通过微信与微信好友被害人胡某某假装谈恋爱,并以自己感冒生病、母亲住院看病、母亲节给母亲送礼物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4400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陈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要买礼物、买手机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128元。

4.2020年4月,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撒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要钱买食物、买手机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撒某某人民币1600元。其中2020年5月骗取被害人撒某某人民币1400元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其寝室长。

5.2020年3月,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李某甲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买水果、买食物、过生日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619.97元。其中2020年5月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65.77元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其寝室长。

6.2020年3月,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李某乙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买化妆品、过生日、过情人节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21.34元。其中2020年5月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96.8元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其寝室长。

7.2019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石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买手机、生病没钱看病、要买衣服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2940.17元。

8.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邱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过来探望要买飞机票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700元。

9.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杨某甲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过情人节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520元。

10.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张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过来探望要买飞机票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元。

11.2020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肖某某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没钱吃饭、买衣服、生病买药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181.4元。

12.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微信好友被害人邵某某假装谈恋爱,后以过生日、买食物、买手机、买衣服、看病买药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9674.46元。其中2020年5月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998元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其寝室长。

13.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刘某乙加为好友,并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后以新年给压岁钱、看电影、买礼物等为名,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878.19元。其中2020年5月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00元时被告人方某某担任其寝室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财付通交易数据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符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刘某乙、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加入诈骗集团,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艳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湾**王府;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村。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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