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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俞某某、刘某甲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路**号**房。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3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道**号**栋**单元**房。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号,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房。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俞某某、刘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方某某、俞某某、刘某甲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俞某某、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方某某、俞某某、刘某甲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俞某某、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被告人方某某、俞某某合谋在互联网上架设VPN网络提供给别人使用,从中牟利。由被告人方某某负责到国外网站(中文名叫**)注册账号,申请服务器空间,然后再到**申请购买“**”的域名;被告人俞某某负责配置VPN服务器(在公共网络利用加密技术架设的虚拟专用网络,可实现局域网远程访问)。被告人方某某、俞某某先后在互联网架设了7个VPN服务器,由被告人方某某负责宣传招揽客户和出租管理,被告人俞某某负责日常维护和技术指导。经查明,自2016年7月至案发止,被告人方某某、俞某某利用VPN服务器开设405个用户帐号出租给客户使用“翻墙”,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133623.28元,其中被告人俞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0元左右。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方某某将其中一个VPN服务器出租给被告人刘某甲,2019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在VPN服务器开设了60多个账号出租给客户使用从中牟利。据被告人刘某甲自己交代,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左右。被告人方某某主要在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路**号**房及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房等地方实施作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方某某、俞某某、刘某甲的户籍材料,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搭建VPN服务器平台的**软件的管理页面、VPN服务器后台管理页面、**域名管理页面、发送VPN服务器端口教程和软件的邮件发送记录、销售VPN帐号统计表、销售VPN客户清单、销售VPN客户清单**的Excel表格、微信个人信息界面、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红包记录,对涉案人员、作案地点、VPN后台的登录页面和管理页面、**域名的登录页面和管理页面、向客户发送VPN服务器端口教程和软件的邮件发送记录、发送给客户的软件教程、销售VPN帐号统计表、销售VPN客户清单、销售VPN客户清单**的Excel表格、微信帐号个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刘某丙、徐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方某某、俞某某、刘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鉴定书;

5、电子数据: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俞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俞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甲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晖

2020年3月2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方某某、俞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碟3张;

3、扣押物品见清单,随案移送并判决;

4、量刑建议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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