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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屋**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6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4年6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5年6月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胡婉婷,广东同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冬博,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02年3月12日1时许,被告人伦某某、方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已判决)等人吃完夜宵各自回家,方某某在途径本市**镇**社区**路时,驾驶摩托车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碰撞,双方随即发生争执。后伦某某、王某某等人相继到场,与在场的方某某一起殴打王某甲及其朋友。王某某等人将王某甲追打至兴隆路粥家堡门口,致王某甲头部受伤流血倒地。后伦某某、方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9级。2019年6月3日,伦某某、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02年,方某某父亲赔付万学勇10万元。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3月7日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S*****的小车来到本市厚街镇**大道**电脑对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现场护栏一定程度的损坏。经检验,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302.53mg/100ml。2019年3月11日,东莞市公安局在**医院书面传唤方某某到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方某某赔偿**有限公司12300元,该公司谅解方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范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方某某无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伦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八册(光盘十张)及检察卷一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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