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4********,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事业编制),户籍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84********,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凌水大队协管员(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街**号,现住址大连市西岗区**路**号**室。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瓦房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5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该院批准,于次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瓦房店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于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5日将本案上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自2019年12月8日至12月2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自2012年12月开始任大连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工作;被告人于某甲自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间任大连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凌水执法大队协管员,负责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于某甲二人多次收受被执法对象钱款,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个体经营户违规占道经营、违规改造房屋等不正当行为提供便利,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方某某先后三次通过微信收受大连理工大学北门附近违规占道经营水果的贾某某人民币1500,该款被方某某个人使用。
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方某某与于某甲收受贾某某的丈夫郭某甲给付的现金5 000元,收受贾某某微信四次转账共计4400,收受贾某某支付宝两次转账共计3 000元,上述钱款共计人民币12 400元被方某某与于某甲分配,其中方某某分得7 000元,于某甲分得5 400元,在此期间方某某与于某甲对贾某某违规占道经营水果的行为不再管理。
2.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与于某甲先后十二次通过他人转款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大连理工大学北门附近违规占道经营早餐的王某甲共计人民币10400,方某某与于某甲分配了该笔钱款,其中方某某分得7 000元,于某甲分得3 400元,在此期间方某某与于某甲对王某甲违规占道经营早餐的问题不再进行管理。
3.2017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与于某甲通过微信收受大华锦绣华城小区违规悬挂吉祥馄饨牌匾的经营者王某乙人民币1000,方某某与于某甲分配了该笔钱款,其中方某某分得600元,于某甲分得400元,事后方某某和于某甲对于王某乙违规悬挂吉祥馄饨牌匾的问题不再进行管理。
4.2018年3月,被告人方某某与于某甲在执法中向大连理工大学北门附近违规占道经营早餐的郭某乙索要钱款,称若要继续经营就需交钱,后郭某乙通过微信转给于洋人民币8000元,方某某与于某甲分配了该笔钱款,其中方某某分得5 000元,于某甲分得3 000元,在此期间方某某与于某甲对郭某乙违规占道经营早餐的问题不再进行管理。
5.2018年4月,被告人方某某与于某甲在执法中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方圣克拉小区违规改造房屋结构的业主卢某某索要钱款,称若要继续装修就需交钱,后卢某某通过微信转给于洋人民币3000,方某某与于某甲分配了该笔钱款,其中方某某分得2 000元,于某甲分得1 000元,事后方某某与于某甲对卢某某在装修时违规改造房屋结构的问题不再管理。
6.2018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与于某甲通过微信收受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方圣克拉小区附近违规占道经营水果的郭某丙人民币1000元,方某某与于某甲分配了该笔钱款,其中方某某分得700元,于某甲分得300元,事后方某某与于某甲对郭某丙违规占道经营水果的问题不再进行管理。
7.2018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与于某甲在执法中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方圣克拉小区(三期)违规改造房屋的业主李某某索要钱款,称若要不拆除违建就需交钱,后李某某给付于某甲现金人民币15 000元,方某某与于某甲分配了该笔钱,其中方某某分得12 000元,于某甲分得3 000元,事后方某某与于某甲对李某某装修时违规改造房屋的问题不再制止。
8.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与于某甲先后九次通过微信收受大连理工大学北门违规占道经营水果的徐某某共计人民币7000元,方某某与于某甲分配了该笔钱款,其中方某某分得4 800元,于某甲分得2 200元,此外,于某甲还单独收受徐某某微信红包人民币200元,在此期间,方某某与于某甲对徐某某违规占道经营水果的问题不再管理。
9.2018年3月,被告人方某某与于某甲通过微信收受大连理工大学北门附近违规悬挂渝筷江湖牌匾的经营者魏某某人民币1000元,方某某与于某甲分配了该笔钱款,其中方某某分得500元,于某甲分得500元,事后方某某与于某甲对徐某某违规悬挂牌匾的问题不再管理。
10.2018年3月,被告人方某某与于某甲通过微信收受违规改造莲香养生会馆火锅店房屋的经营者于某乙人民币2500元,方某某与于某甲分配了该笔钱款,其中方某某分得1 600元,于某甲分得900元,事后方某某与于某甲对于某乙违规改造房屋的问题不再制止。
11.2018年4月,被告人方某某与于某甲通过微信收受大连理工大学北门附近违规改造路飞堂水吧房屋的经营者张某某充人民币1000元,方某某与于某甲分配了该笔钱,其中方某某分得700元,于某甲分得300元,事后方某某与于某甲对张某某装修时违规改造房屋的问题不再制止。
综上,被告人方某某、于某甲共同收受或索取贿赂款人民币62 300元,方某某单独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 500元,于某甲单独收取贿赂款人民币200元,方某某受贿金额为人民币63 800元,于某甲受贿金额为人民币62 50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方某某、于某甲被大连市高新区纪检人员带至大连市监察委员会北办案基地,到案后,其二人对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分得的赃款人民币43 400元、于某甲分得的赃款人民币20 600元已由其二人的家属代为上交至监察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判表、个人简历、劳动合同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郭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郭某乙、卢某某、郭某丙、李某某、徐某某、魏某某、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于某甲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龙
检 察 员: 王珊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于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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