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区**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6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5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沙市镇与妻子李某甲协商离婚,在协商期间,与李某甲的舅舅被害人李某乙发生冲突,并被李某乙打伤。被告人方某某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李某乙,遂从网上购买了甩棍、鸭舌帽等工具,又邀集了张某甲、米某某、尹某某(均另案处理)实施报复。2020年4月1日晚,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故意遮挡车牌的小车搭载张某甲、米某某、尹某某前往沙市镇,并分发了甩棍、鸭舌帽、要求佩戴口罩防止被认出。赶到沙市镇后,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在沙市镇建文路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牛肉面店等待其出现,次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李某乙开门营业,被告人方某某手持甩棍,上前抓住李某乙的衣领,被李某乙甩开,李某乙拿起一把椅子挡,挡的时候李某乙的手被打伤。被害人李某乙从楼梯间往地下室的方向跑,在跑的过程中被告人方某某又持甩棍将李某乙的头部打伤,被告人方某某追赶李某乙到楼梯间,张某甲、米某某、尹某某亦持甩棍跟随在后。被告人方某某对被害人李某乙继续实施殴打时,李某乙的老婆被害人张某乙闻讯赶到楼梯间,在用手抱住李某乙时手部被打伤。随后,被害人李某乙和张某乙躲到地下室的房间内并将房门反锁,被告人方某某离踹门无果,遂在楼梯间过道喷洒了含有辣椒水的防狼喷雾,被告人方某某一行四人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所受损伤评为轻微伤;被害人张某乙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赔偿了二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病历记录、谅解书、调解协议、现场检测报告等物证及书证;②证人张某甲、米某某、尹某某的证言;③被害人李某乙、张某乙的陈述;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⑤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赔偿了二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处刑,考虑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梦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7730****)。
2.移送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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