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1〕139号
被告人方某,男,汉族,1987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7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镇里固乡xx村xx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8人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7日凌晨1时43分,被告人方某在虞城县杨集镇无意网吧内,无故用自己的充电宝将在网吧玩游戏的吴某、马某、李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马某、吴某、李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方某近亲属赔偿了马某,取得了马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吴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随意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领
检察官助理:陈宁
2021年2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方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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