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33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户。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刑满释放。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客车沿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路由被向南行驶至和谐新村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丁某、李某相撞,致丁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李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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