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方某,男,傣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97********,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村**村**号,现住:瑞丽市**栋**室。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移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2日将本案交办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自2018年以来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证件,未通过合法通道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往返中国与缅甸之间,期间在缅甸“贺乱”渡口安排走私大米进入中国等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书记员:马晓玥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移送卷宗四册,光盘二十六张。
2、被告人方某现被关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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