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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方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组。被告人方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先后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方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方某通过手机上网下载大量含有色情内容的淫秽短视频,并通过交换或直接传送的方式向关某某、李某等人传播淫秽视频约三四百部。后经审查鉴定,被告人方某手机内尚有淫秽短视频共计1428部。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方某在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厂宿舍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一部;

2.​ 户籍信息、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书证;

3.​ 证人关某某、李某证言;

4.​ 被告人方某供述和辩解;

5.​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 淫秽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恩

2020年5月8

附:

  1.被告人方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其他随案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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