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县*乡**村。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县**乡**庄。因犯流氓罪、贪污罪、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4月24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县***乡**村**号。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袁某某、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方某、袁某某承包了虞城县城郊乡大郭楼村村民郭某某家的民房建筑,而后方某、袁某某让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该工地的具体负责者,由陈某某负责找工人在该工地进行承建。2019年8月4日上午10时许,陈某某带领工人在该工地进行外粉施工时,该房三楼的挑梁突然断裂,正在施工的工人荣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被断掉的房梁砸住,荣某某当场被砸死,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三人被砸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某的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河南豫源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房屋三层挑梁折断的原因为挑梁上部纵筋配筋偏小,承载力不足造成的;三层挑梁钢筋安装时上部受力钢筋和下部构造筋上下倒置;房屋施工现场无防护网、防护栏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2019年9月1日,三被告人与被害人荣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2019年10月25日三被告人与被害人李吗、刘某某、张某某达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甲、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袁某某、陈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被口头传唤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三人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房屋倒塌的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以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玺
窦翠英
2019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方某、袁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虞城县看守所;
2.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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