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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等26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8********,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住惠来县**镇**巷**号,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村**街**花园**号**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1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则立,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445224198711****1X,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则智,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9********,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州市番禺区**路**村**街**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树耿,曾用名林联,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89********,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州市番禺区**路**村**街**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泽宏,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惠来县**镇**村**巷**号之1,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1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振宏,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惠来县**镇**巷**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1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07月1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院批准,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9********,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惠来县**镇**巷**号,住所地广州白云区**花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3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志华,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7********,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高中文化,户籍地惠来县**巷**号,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花园**梯**,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1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坚彬,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惠来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1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健,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90********,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专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因犯抢劫罪,2008年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1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9********,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专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州市番禺区**路**村**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1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成炽,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本科文化,户籍地惠来县**镇**街**号,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新区**栋,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1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8********,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本科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陆丰市**镇**村委**巷**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1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中专文化,户籍地惠来县**路**巷**号,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村**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宏佳,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广东省汕头市,大专文化,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巷**号**,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街,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9********,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高中文化,户籍地耒阳市**镇**村**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村**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21988********,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专文化,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号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粱子湖区**镇**街**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7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解除监视居住。

被告人钟某丙,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1********,汉族,广州市白云区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7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解除监视居住。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3********,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本科文化,户籍地兴宁市**镇**村**号,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村**公寓,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402331990********,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中专文化,户籍地新丰县**路**街**号,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路**村红花岗,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女,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村**巷**号,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镇**栋。2018年11月1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大专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电白县**宿舍,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米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98********,瑶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大专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辰溪县**乡梯**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戊,女,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大专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遂溪县**路**号**幢**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女,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452241997********,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大专文化,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道**号,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路**花园,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则立、张则智、林树耿、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钟泽宏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丙、林宏佳、王某某、陈某乙、叶某某、陈某丁、陈某丙、黎某某、陈某戊、米某某、张某丁、左某某、钟某丙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朱振宏、陈志华、钟坚彬、何健、苏某某、柯成炽、林某乙、朱某乙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9月17日两次退回衡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3月,被告人方某某与朱某乙合伙投资5万元从事小额网贷业务。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方某某为掩人耳目,注册广州**咨询有限公司,纠集被告人陈志华、钟坚彬、朱振宏、钟泽宏、陈某甲(另案处理)、何健、苏某某、柯成炽、林某乙等人,先后以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东璟花园D座1405房,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25号御景商业大厦401室、402室为办公地点,购置专用手机、电脑、“电话轰炸机”等工具,对公司员工及所使用的物品进行统一分工和管理,利用网络平台以“万能钱庄”名义向社会人员放贷,该公司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在“有额度”等贷款超市平台进行推广,利用“有脉金控”平台收集贷款人个人相关资料、手机通讯录、支付宝、电商购物等信息,公司审核通过后,通过要求贷款人在“有凭证”平台打电子借条等方式,利用出款1500元、收取450元手续费、续贷一周另收取450元、逾期一天收取150元逾期费,虚增债务等手段,非法从事网络放贷活动;同时采取电话轰炸、群发短信辱骂、威胁、骚扰等手段对被害人及其通讯录中的亲友强行进行催收出借款及续期、逾期费用,实行诈骗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方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有组织的实施犯罪活动,共非法放贷12197人,放贷21303次,涉案放贷金额48399900元,共非法获利16517767.74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方某某自营的财务线,通过有凭证放贷1198人,放贷3369次,放贷金额6382000元,非法获利10115963.95元。

2、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9月12日,庄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放贷的财务线,由方某某出资,由被告人何健负责审核,通过有凭证放贷4091人,放贷6088次,放贷金额13831500元,非法获利1001483.35元。庄某某离职后,方某某又拉其妹夫被告人朱振宏接手负责放贷的财务线,由方某某累计出资20余万元,自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11月8日,通过有凭证放贷1529人,放贷2314次,放贷金额5310000元,非法获利982950.98元。被告人何健个人非法获利47221.5元,被告人朱振宏非法获利24949.5元。

3、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钟泽宏负责放贷的财务线,由方某某累计出资20余万元,由被告人柯成炽负责审核,通过有凭证放贷3736人,放贷5896次,放贷金额13907500元,非法获利2205208.97元。被告人柯成炽个人非法获利53998.75元,被告人钟泽宏个人非法获利53746元。

4、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11月8日,陈某甲投资18万元经营的财务线,由被告人苏某某负责审核,由被告人林某乙负责催收,通过有凭证放贷1643人,放贷3636次,放贷金额8958900元,非法获利2212160.59元。被告人苏某某个人非法获利20000元,被告人林某乙非法获利13148.5元,

被告人钟坚彬作为信审主管,非法获利54455元;被告人陈志华作为人事主管,非法获利52000元。被告人朱某乙作为股东,非法获利1210686元。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方某某为方便催收,提供其公司所需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出资4.2万元要求张则立、张则智为其设计一款专门收集贷款人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后又根据使用体验建议张则立、张则智将该平台升级改造为专门为网络贷款公司提供资质审核的“有脉金控”平台。后被告人张则立又根据方某某公司需求,与被告人林树耿商量开发了“有凭证”电子借条平台为其提供虚假公证、安排被告人林宏佳为其公司提供引流服务。经鉴定,泛舟公司通过“有脉金控”平台共向方松公司推送审核并在“有凭证”成功放款的贷款人数为12026人、21113次、40164191元,通过“有脉金控”平台收取平台注册费、客户引流费、信息查询费共计119015.77元,通过“有凭证”收取电子借条托管费164239元,通过销售有脉金控平台收取方某某202000元,合计获利485254.77元。

案发后,衡阳县公安局已冻结方某某相关账户现金1944160.7元,扣押朱某乙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颜某某、欧某某、杨某某等多名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方某某等14人及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辩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4年11月,被告人张则立出资350万在广州市天河区注册成立广州**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舟公司”),,占股70%,为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占股30%,不参与日常经营。公司前期主要从事游戏软件、停车软件的开发,收益甚微,几临倒闭。2017年4、5月份,被告人张则立通过方某某了解到全国网贷业务前景巨大,便决定将公司业务重心转移至以“有脉金控”平台为中心,配套“有额度”平台和“有凭证”平台,为网贷公司提供全链条服务上。首先,为帮助网贷商家获取客户源,张则立安排Android工程师左某某设计“有额度”贷款超市APP,并根据购买“有脉金控”平台的网贷商家要求,为其设计引流客户端APP,由林宏佳负责与网贷商家签订引流协议,并将引流客户端APP上架到“有额度”贷款超市APP上,有贷款需求的申请人扫描该网贷商家APP即可进入“有脉金控”平台个人信息采集页面,该平台利用贷款申请人急于贷款的心理,通过在平台内嵌入为网贷商家代拟授权协议的方式骗取、强制申请人默认授权,通过连接有盾、同盾、创蓝等第三方公司、利用陈某乙开发的“爬虫”技术爬取申请人手机通讯录、支付宝、电商购物、送货地址等信息,采集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进行整合、优化形成综合信用报告,并将该报告储存在泛舟公司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上,以供购买平台的网贷商家付费查阅。网贷商家查阅贷款申请人在“有脉金控”平台的信用报告认为符合资质后,便要求贷款申请人在被告人林树耿负责开发、运营的“有凭证”平台上打电子借条,由贷款申请人付费5-10元/张。为了帮助网贷商家强化债权,“有凭证”平台与微众、中智诚、法大大建立了合作关系,进一步核验贷款申请人的身份,帮助将虚假借条转化为合法形式,并提供催收、公证和公开披露等多项对网贷商家有利的措施。被告人林树耿还接受张则立安排将“有凭证”平台后台数据提供给“有脉金控”平台使用。

“有脉金控”信审版由张则立、张则智为主研发,由王某某、爬虫工程师陈某乙、Android工程师左某某、iOS工程师钟某丙完善、维护,售价4.5元/套,另收管理费2万元/年。2018年6月,为牟取更大利润,被告人张则立、张则智又组织王某某、陈某乙、左某某、钟某丙结合方某某等小额网贷公司的反馈意见后研发“有脉金控”平台AI版,该版本集审核、放款、收款、催收于一体,售价20万元/套,另收取管理费4万元/年。为迅速占领网络贷款市场,被告人张则立安排被告人张某丙担任销售总监、被告人叶某某担任高级主管、被告人陈某丁、陈某丙、黎某某担任主管,被告人陈某戊、米某某、张某丁担任销售代表,通过公司与多家网络科技公司签订推广协议、个人加入网贷商家群在微信群中广泛宣传、拨打林树耿提供的“有凭证”平台出借人手机号码、委托方某某等已购商家代理推广等多种营销模式销售、推广平台,推销“有脉金控”平台。为逃避法律打击,张则立要求销售人员与网贷商家以个人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仅收集个人身份证明及收入证明,而在实际使用中,又明确告知使用平台的网贷商家,平台软件可支持最多30个子帐号使用,方便公司化操作。经鉴定,该平台共非法采集实名通讯录信息477027156条,其中,帮助“天天贷”(已诉)采集7727927条、“美丽钱袋”(已诉)采集14544745条、“壹喜钱庄”(已诉)采集10907145条、“万能钱庄”采集50767082条。经平台数据统计,自2017年7月份“有脉金控”正式运营以来,“有脉金控”平台注册会员35319526人,非法采集涵盖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通讯录、多头借贷、紧急联系人等31类39771221条公民信息,共571415010行,闪存信息涵盖用户通话记录、电商、公积金、公检法信息共97312061个jason文件;有凭证注册会员1632667人,非法提供13021285条借条信息、10867177条展期信息。经审计,泛舟公司通过销售有脉金控(普通版1999套,A1版651套)和支付宝报告费等方式非法获利212230010.04元,通过有额度以流量费和短信费名义非法获利22807710.12元,通过有凭证收取电子借条服务费非法获利95060332.76元。泛舟公司向杭州有盾网络科技人脸认证、风控模型费用12500000元,向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信息费、四要素费、逾期精灵费等费用4865000元,向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短信费用6460114万元,向**征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480000元。

经核算,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张则智非法获利931186元,被告人林树耿非法获利936358元,被告人林宏佳非法获利322597元,被告人张某丙非法获利1001853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792615元,被告人陈某乙非法获利636025元,被告人左某某非法获利308457元,被告人钟某丙非法获利286577元,被告人叶某某非法获利934140元,被告人陈某丁非法获利352127元,被告人陈某丙非法获利667879元,被告人黎某某非法获利674703元,被告人米某某非法获利320219元,被告人陈某戊非法获利155256元,被告人张某丁非法获利14884元。另查实,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张则立通过张某丁银行卡转账给深圳**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杜某某720万元。

另查明,从2018年1月1日,泛舟公司授权方某某的广州**咨询有限公司为“有脉金控平台”城市合伙人。方某某以普通版3.5-4万元不等、AI智能版12-16万元不等的价格从泛舟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普通版12套,AI版28套,然后再以普通版5万元、AI智能版20万元向张某戊、张某己、严某某、黄某某(均未到案)等人兜售“有脉金控”平台软件共40套。经鉴定,方某某支付给泛舟科技有限公司“有脉金控”平台费和子账号购买费用共计4785000元,方某某贩卖平台给张某己、张某戊、严某甲、黄某某,以及通过收取客户引流费形式收入15720272元,从中非法获利10942416元。

案发后,衡阳县公安局已冻结冻结泛舟相关账户现金196207119.11元,相关理财账户77510000元,合计273717119.11元,扣押林宏佳10000元、陈某戊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则立等16名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营业执照、有脉金控平台合作合同、引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己、陈某庚、周某某300余名被害人陈述;3、证人葛某某、项某某等多名证人证言;4、被告人张则立、方某某等17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辩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纠集朱某乙、钟坚彬、何健、柯成炽、苏某某、朱振宏、钟泽宏、陈志华、林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方某某为实施诈骗犯罪,以公司形式成立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且有软暴力催收手段,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方某某组织、领导整个犯罪集团的所有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朱某乙、钟坚彬、何健、柯成炽、苏某某、朱振宏、钟泽宏、陈某甲、陈志华、林某乙接受方某某领导参与集团犯罪,系其他成员。被告人张则立、张则智、林树耿、林宏佳明知方某某从事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服务,系诈骗罪的共犯,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朱某乙、钟坚彬、何健、柯成炽、苏某某、朱振宏、钟泽宏、陈志华、林某乙、张则立、张则智、林树耿、林宏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则立、张则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纠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乙、左某某、钟某丙、张某丙、叶某某、陈某丁、陈某丙、黎某某、米某某、陈某戊、张某丁、林树耿、林宏佳、方某某等人,非法采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张则立、张则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陈某乙、左某某、钟某丙、张某丙、叶某某、陈某丁、陈某丙、黎某某、米某某、陈某戊、张某丁、林宏佳、林树耿、方某某等人起次要作用,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则立、张则智、方某某、林树耿、林宏佳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方某某、张则立、张则智、林树耿、林宏佳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朱某乙、钟坚彬、何健、柯成炽、苏某某、朱振宏、钟泽宏、陈志华、林某乙的刑事责任,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陈某乙、左某某、钟某丙、张某丙、叶某某、陈某丁、陈某丙、黎某某、米某某、陈某戊、张某丁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钟泽宏现羁押于衡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则立、张则智现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树耿、朱振宏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钟坚彬、何健、柯成炽、苏某某、陈志华、林某乙、林宏佳、王某某、陈某乙、张某丙、叶某某、陈某丁、陈某丙、黎某某、米某某、陈某戊、张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2册,电子数据光碟13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扣押、冻结财物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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