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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在连江县**镇**村组织他人参加会额为人民币500元的民间标会会道1道,会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民间标会会道1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1947865元。上述会道于2017年3月份全部倒会,严重扰乱连江县金融经济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会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银行账户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连江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林某某、林某甲、方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方某乙、陈某某、方某丙、黄某某、陈某甲、方某丁、陈某乙、林某丁、张某某、刘某某、林某戊、方某戊、林某己、尤某某、方某己、林某庚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云会计师事务所(2020)云专字第D-001号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利用民间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11947865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天祥

检察官助理:方  榆

2020年6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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