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明英拐卖妇女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方明英,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50********,汉族,文盲,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镇**街**号**号。因涉嫌拐卖人口罪于1995年4月2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8日被永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明英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农历7月,被告人方明英告诉彭某乙(女,生于1978年9月9日)到浙江打工很赚钱,彭某乙同意之后方明英带着彭某乙及其母亲佘某某去到浙江嘉兴沈某某家,第二天方明英让沈某某帮彭某乙找个人家,要价3000元,沈某某将彭某乙介绍给李某某,后沈某某分得500元,方明英分得1700元,佘某某拿了800元回家。1994年农历8月15日彭某乙从李某某家逃跑,同年10月26日回到茂林老家,李某某便找到沈某某要回3000元钱,沈某某于1995年2月10日来茂林找到彭某乙要求退钱,彭某乙于1995年2月11日报警,沈某某被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甲、赵某某证实;

3.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方明英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明英拐骗妇女出售给他人为妻,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其行为触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蒙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