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方明扣,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和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农场**分场**大队**号。被告人方明扣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明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明扣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方明扣与其妻子张某甲(殁年32岁)因家庭纠纷,在东海县白塔埠镇被害人经营的老潼关肉夹馍店内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方明扣持店内菜刀对被害人张某甲头部连砍数刀,致被害人张某甲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被他人用砍器砍伤头部致头皮创口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用菜刀等物证;
2. 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书证;
3.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单某某、朱某家、方某某、王某丙、贾某某、张某乙、朱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方明扣的供述和辩解;
5. 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东公物鉴(病理)字[2018]1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东公物鉴(法物)字[2018]220776号鉴定书,东公物鉴(痕)字[2019]1号痕迹检验鉴定书;
6. 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的东公(刑)勘[2018]108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东公(刑)勘[2018]110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明扣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明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海燕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明扣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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