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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明侠、王某某、陈某某、陈某有、陈新旺、胡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梅某某、孔某、刘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方明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 单元**室,租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被告人方明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2 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219**********,回族,初中文化,销售员,安徽省芜湖市人,住芜湖市**区**里**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2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4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新旺,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镇**村**组**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新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4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镇**村**组**号,租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公园旁。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4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宁国市**镇**村**组**街**号。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乡**村**组**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 室。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8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女,1988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219**********,汉族,初中文化,销售员,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镇**村**组**号,住宣城市宣州区**路**村**幢**单元**室。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4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路**号。被告人汪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2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安置区**号。被告人梅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3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宁国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乡**村**组**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路**公寓**幢**室。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丙,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镇**村**组**号,租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室。被告人汪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镇**村**组**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9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宁国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大专文化,网络销售,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镇**村**组**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旁。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9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310231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镇**组**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区**幢**室。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9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明侠、王某某、刘某某、陈新旺、李某某、罗某某、孔某某、梅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5月9日,侦查机关又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补充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邹某某、廖某某、汪某丙、杨某某、张某某一并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方明侠、王某某分别成为“筑志红中麻将”、“当当比鸡”、“浩初比鸡、麻将、牛牛”网络游戏平台代理,并注册微信公众号召集下级代理,明知下级代理实施网络赌博行为仍向下级代理出售用于网络赌博的房卡赚取利润。期间,被告人方明侠发展了被告人陈新旺、胡某甲、罗某某、李某某、梅某某、孔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邹某某、汪某丙、廖某某、汪某乙、张某某、汪某甲等人为下级代理,出售“筑志红中麻将”房卡850794张,出售“浩初比鸡、麻将、牛牛”房卡242411张,出售“当当比鸡”房卡437978张,从中获利累计人民币645397元。被告人王某某发展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为下级代理,出售“浩初比鸡、麻将、牛牛”房卡480000张,出售“当当比鸡”房卡700000张,从中获利累计人民币22万元。

被告人陈新旺、胡某甲、罗某某、李某某、梅某某、孔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邹某某、汪某丙、廖某某、汪某乙、张某某、汪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成为下级代理后,组建微信群召集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向参赌人员出售游戏平台房卡赚取利润,管理参赌人员在微信群内进行游戏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兑换。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出售“筑志红中麻将”房卡30440张,从中获利人民币59243元;被告人陈新旺出售“筑志红中麻将”房卡31164张,从中获利人民币55536元;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筑志红中麻将”房卡31010张,从中获利人民币54135元;被告人汪某甲出售“筑志红中麻将”房卡12100张,从中获利人民币41432元;被告人罗某某出售“筑志红中麻将”房卡29124张,出售“当当比鸡”房卡6500张,从中获利累计人民币40724元;被告人孔某某出售“筑志红中麻将”房卡16800张,从中获利人民币28806元;被告人汪某乙出售“筑志红中麻将”房卡20550张,从中获利人民币27992元;被告人梅某某出售“筑志红中麻将”房卡6300张,从中获利人民币22162元;被告人邹某某出售“筑志红中麻将”房卡7577张,从中获利人民币11839元;被告人廖某某出售“筑志红中麻将”房卡7870张,从中获利人民币8566元;被告人汪某丙出售“筑志红中麻将”房卡5000张,出售“当当比鸡”房卡3638张,从中获利累计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出售“浩初比鸡”房卡18000张,从中获利人民币5400元;被告人杨某某出售“筑志红中麻将”房卡3300张,从中获利人民币3196元;被告人张某某出售“浩初牛牛”房卡14000张,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乙出售“浩初比鸡”房卡10000张,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胡某甲出售“浩初比鸡”房卡10875张,从中获利人民币2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方刚、汪某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明侠、王某某、刘某某、陈新旺、李某某、汪某甲、罗某某、孔某某、汪某乙、梅某某、邹某某、廖某某、汪某丙、陈某甲、杨某某、张某某、陈某乙、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明侠、王某某、刘某某、陈新旺、李某某、汪某甲、罗某某、孔某某、汪某乙、梅某某、邹某某、廖某某、汪某丙、陈某甲、杨某某、张某某、陈某乙、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方明侠、王某某、刘某某、陈新旺、李某某、汪某甲、罗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佳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明侠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芜湖市**区**里**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陈新旺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公园旁;被告人汪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镇**村**组**街**号;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 室;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宣城市宣州区**路**村**幢**单元**室;被告人汪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路**号;被告人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安置区**号;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路**公寓**幢**室;被告人汪某丙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旁;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区**幢**室。

2.诉讼、证据卷共计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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