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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雷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方驼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大道(中)**号。2012年12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雷世全),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4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捕前租住湖北省潜江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10月16日、自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诈骗作案1起,涉案金额13.6万元;被告人雷某某诈骗作案2起,涉案金额共计16.3万元。主要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上旬,被告人方某某与张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以介绍刘某甲与周某甲结婚为名,骗得周某乙(周某甲父亲)、周某甲父子人民币13.6万元。

2.2010年11月16日,被告人雷某某与谢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等人(均已另案处理)以介绍谢某某与王某某结婚为名,骗得王某某人民币2.3万元。

3.2018年4月,被告人雷某某与张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均已判刑)、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介绍刘某甲与宋某甲结婚为名,骗得宋某乙(宋某甲父亲)、宋某甲父子人民币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婚姻登记信息、银行取款凭条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乙、宋某乙、王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7.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发兴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雷某某现羁押在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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