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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文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方文连,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云霄县******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文连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底,同案人何某甲、扶某某、方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策划后决定合股生产、制造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由同案人方某某等人负责采购原材料、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生产管理和技术支持等,并于2018年9月底至2018年10月底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水库附近、于2018年10月底至2018年11月中旬在荔城区**镇**村**山、于2018年11月初至2018年11月19日在城厢区**镇**村**等地租用厂房生产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还在**镇**村租赁仓库存放货物。

被告人方文连受同案人何某乙(另案处理)纠集后,于2018年9月参与,负责在**村**水库附近窝点进行管理,包括组织、指挥工人搬运货物、生产散装烟支、对散装烟支进行称重等,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负责望风、买菜等。完成生产后,由同案人黄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将散装烟支接替运回漳州销售,同案人黄某乙、陈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接应。同年10月底,**村**水库附近窝点停止生产,被告人方文连返回云霄家中。同年11月初,同案人扶某某、黄某甲等将**水库窝点的制烟机械运往**镇**村**窝点继续生产。

2018年11月19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联合城厢区烟草专卖局在城厢区**镇**村**查获卷接机组一套、散装烟支1967616支、滤嘴棒84000支、烟丝1100公斤、卷烟纸732公斤。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被查获散装烟支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经查,按照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的价格证明书认定的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443370.91元。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方文连在福建省云霄县**路**银行营业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散装烟支、烟丝等;2.书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同案人黄某乙、黄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文连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等;6.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文连伙同同案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5443370.9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晓冬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文连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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