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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方恩伟(已判刑)、张国庆(在逃)三人酒后在昆明市官渡区**镇**村**号楼**楼的被害人岳某某发生争吵,方某某、方恩伟、张国庆用砍刀将来到楼下的岳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岳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10月10日,方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撬棍;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亚云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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