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方志疆,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志疆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1月26日晚,被告人方志疆与同案犯方某甲、方某乙(均已判刑)获悉被害人林某甲欲到莆田市区桑拿的消息后,同案犯方某甲便提议进行报复,被告人方志疆和同案犯方某乙均表示同意。尔后,同案犯方某甲用手机联系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到市区田尾圆圈处等候,同案犯方某甲与被告人方志疆各携带一支来福枪和同案犯方某乙从城厢区**镇**村乘坐出租车到田尾圆圈处接同案人黄某某一起到**酒店,同案犯方某甲叫同案犯方某乙进入该酒店找被害人林某甲,因被害人不在,四人又到莆田市**宾馆**中心,同案犯方某乙和同案人黄某某在门口等候,同案犯方某甲进去寻找时发现被害人林某甲等人正步入**中心,即持枪朝被害人林某甲的腿部开枪,被告人方志疆也跟着对被害人的腿部开枪,两人开数枪后即与同案犯方某乙和同案人黄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林某甲身体多处受枪伤,致右腿截肢,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2020年1月16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社区**西街***号***城*期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方志疆。被告人方志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方志疆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黄某某、同案犯方某甲、方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某、游某某、李某某8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志疆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县公安局《林某乙伤情鉴定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志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志疆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志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章一清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方志疆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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