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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志华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42号

被告人方志华,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路**号附**号**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乐化水泥厂宿舍。2005年2月2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处罚;2019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南昌市红谷滩区**路**网吧楼上。2007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9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志华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方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至12月上旬期间,被告人方志华将购买来的毒品藏在位于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南浔路1号乐化水泥厂宿舍的家中,先后9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并先后6次容留邓某某、胡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被告人胡某某从被告人方志华处购买到毒品后,先后4次分别在其车上和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雷某某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方志华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先后四次在其家中将麻古和冰毒卖给涉毒人员邓某某,并容留涉毒人员邓某某在其家中吸食。2019年11月28日邓某某一次性向方志华支付四次购买毒品的毒资1200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14日16时许,邓某某从被告人方志华手中购买300元人民币的毒品并在在被告人方志华家中吸食。

3、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到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水泥厂宿舍被告人方志华家,从被告人方志华手中购买了一小袋毒品麻古和冰毒,后电话通知涉毒人员雷某某到南昌市红谷滩区朝阳大桥附近的一个小区地下室,在胡某某驾驶的车内同雷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

4、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开车带着涉毒人员雷某某到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水泥厂宿舍方志华家,被告人胡某某从被告人方志华手中购买了200元钱的毒品,后被告人胡某某和雷某某一起在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的车内把毒品吸食掉了;

5、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开车带着雷某某到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水泥厂宿舍附近,被告人胡某某找到被告人方志华并从其手中购得200元钱的毒品(一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被告人胡某某在被告人方志华家中吸食了半粒麻古和一点冰毒,剩下半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给雷某某在其驾驶的车内吸食;

6、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开车带雷某某到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水泥厂宿舍方志华家,被告人胡某某从被告人方志华手中以赊账的方式购买了200元钱的毒品(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后同雷某某一起到被告人胡某某家中(南昌市红谷滩区沁园路天天网吧楼上)吸食。

201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方志华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并在家中被查获麻古和冰毒,经称重,麻古和冰毒净重23.257克。经鉴定,上述麻古和冰毒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9年12月14日下午4时30分许,被告人方志华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同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青山北路8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屏图等相关书证;

2.证人邓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志华、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尿检报告、鉴定意见;

5.搜查、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志华、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志华先后9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并被扣缴毒品23.25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方志华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方志华先后6次容留邓某某、胡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方志华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方志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胡某某先后4次分别在其车上和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雷某某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3月11日

附: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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