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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8〕207号

被告人方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妨碍公务,于2016年7月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月24日至2月23日,自2018年4月3日至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方某伙同外号为“眼镜”的男子(身份待查)在随州市解放路百乐鞋城内将被害人周某某随身携带提包内的红色长款女士钱包及一部华为手机盗走,方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外号为“眼镜”的男子当场挣脱逃跑,民警从方某身上查获被害人周某某被盗的钱包及手机。

另查明:2017 年9月2日上午11 时许,被告人方某伙同“张五”(男,身份待查)在随州市解放路随州市解放路“三福”专卖店内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提包内的OPPO手机盗走,由到武汉大智路将该手机以1300 元价格出售。

2017 年8 月22 日上午11 时许,方某伙同“大金”(男,身份待查)在随州市舜井大道新世纪购物广场美食城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提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017 年5 月31 日17 时许,方某在随州市解放路“三福”专卖店内将被害人童某某随身携带黑色提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某某的钱包及钱包内物品;2.受案登记表、方某个人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释放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童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硕

2018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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