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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建文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方建文,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8********,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组**号。2002年11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0月25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送至曲靖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建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7日10时许,被害人钱某甲、钱某乙受张某某之约去到陆某某三岔河镇宇东水泥厂拉熟料,在此期间与钱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在钱某丙的指使下,被告人方建文、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钢管等砍伤钱某甲、钱某乙(已死亡)两人,致使钱某甲背部及左上肢被砍伤,钱某乙头皮被砍伤。经鉴定,钱某甲的体表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书证;2.被告人方建文及同案犯钱某丙、敖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钱某甲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建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建文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方建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建文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检察官助理:王彬杉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方建文现在曲靖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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