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方年喜,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住陕西省韩城市**镇****,系**矿工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8日经原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1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年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次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方年喜因情感纠纷,在大同市原南郊区瑞丰煤矿四号井工人宿舍找到被害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方年喜将王某甲叫出宿舍,二人在宿舍区大院门外发生口角并打斗,打斗中方年喜持刀砍击王某甲手背并捅刺其胸部,致王某甲死亡,后方年喜逃跑。经鉴定,王某甲系被人用刺器刺破心脏、肺脏而死亡。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方年喜在陕西省韩城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报案材料、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年喜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尸检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年喜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少鹏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方年喜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肆册、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