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0********,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长丰县**开发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队)。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6时40分,被告人方某某驾驶皖A811**号小型面包车,沿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魏武路交口北300米处,与黄某某驾驶同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黄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报警归案。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黄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咏梅
2020年6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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