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方小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5********,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方小某在盈江县弄璋大桥底下向姜某某贩卖了3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2020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方小某在盈江县弄璋大桥底下向姜某某贩卖了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3、2020年6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方小某在盈江县平原镇勐町寨子水井边向姜某某贩卖了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020年6月23日早10时许,被告人方小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一楼卧室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方小某身穿的蓝色牛仔裤左前裤包内查获黑色VIVO牌S1型手机(电话号码:1509699****)一部;从其身穿蓝色牛仔裤左后裤包内查获人民币855元(100面值8张,50元面值1张,5元面值1张);从被告人方小某卧室内床上的枕头边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3.0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小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零星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方小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交卷宗两册、光盘十一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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