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7********,傣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姐岗桥方向驶往县海关方向,当日22时18分当车行驶至盈江县**镇**路**队路口2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对被告人方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194.17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现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9878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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