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酒店内,谎称投资项目缺乏资金向郝某某借款100万元,后郝某某扣除利息10万元,将90万元通过他人账户转账到方某某农业银行账户(62284500200********)。被告人方某某收款后未进行项目投资,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在郝某某的催要下,被告人方某某陆续向郝某某支付15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拒不归还。2017年9月20日郝某某报警,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康蕊
代理检察员:刘 巍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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