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603号
被告人方大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市岳阳县**镇**市场对面。因犯诈骗罪,2018年3月15日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大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26日、10月15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8月30日、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方大海与朋友在本市枫树岭社区附近一大排档内宵夜时饮酒,次日凌晨O时许,方大海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沿青年东路由西往东行驶,在枫树岭社区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方大海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为90.2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测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血样采集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方大海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许某某证言;3.被告人方大海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大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大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大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利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大海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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