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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贩卖毒品案)_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府**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方某某与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华小区附近王某某的车里吸食冰毒后,以400元的价格将剩余的冰毒(约0.3克)卖给王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承诺书等;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碟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都宏娣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试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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