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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卫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方卫,男,198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3********,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剑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卫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5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方卫从临沧市云县乘坐云SQ****汽车运输毒品至昆明,21时25分许途经大理州南涧县祥临公路**饭店路段时,被根据线索在此设卡查缉的剑川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从其携带的双肩背包内查获藏匿在6个火龙果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包,经称量净重216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证言;4.被告人方卫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检查、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卫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163.7,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卫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坤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方卫现羁押于剑川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卷宗贰册、光盘肆张、U盘壹个;

3.扣押物品现存于剑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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