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方占恍,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3********,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委会**组,住盈江县**镇**街**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占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10时许,被告人方占恍在盈江县**镇****市场辜某某的住处向辜某某贩卖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2020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方占恍在盈江县**镇****市场向辜某某贩卖50元人民币海洛因一次。
2020年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方占恍在盈江县**镇****市场赵某某家门口向赵某某贩卖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2020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方占恍在盈江县**镇****市场赵某某的住处向赵某某贩卖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
2020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方占恍在盈江县**镇****市场旁边屈某某的住处向屈某某贩卖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
2020年01月07日10时许,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在盈江县***镇**路上车牌为云******的出租车后排座上将被告人方占恍查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后排方占恍座位上一黄色袋子内的红色钱包里查获680元人民币;从方占恍座位上裆部位置查获外用红色塑料盒装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盒(净重10.21克);从方占恍左手查获香槟色华为牌手机一部;从方占恍右手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紫色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1.05克)以及内用黑色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0.58克)。本案查获海洛因10.21克,甲基苯丙胺1.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占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占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英英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占恍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7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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