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占国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方占国,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道**里**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占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占国与被害人项某某不相识。2019年7月3日9时40分许,被告人方占国在本市河北区小红星路持刀捅刺被害人项某某背部及腹部,造成被害人项某某背部、腹部等多处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项某某肺破裂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肝破裂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膈肌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胸壁穿透创,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腹壁穿透创,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腹及胸背部伤口合计长24.8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轻度休克,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方占国实施本案行为时**症,辨认能力削弱,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方占国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作案工具屠宰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屠宰刀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被告人方占国的病历材料、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涉案人员的户籍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方某某等三名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占国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血迹鉴定、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被告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案发地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占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占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占国在案发时为限制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占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芮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