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58********,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5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同年2月21日、4月17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同年3月19日、5月15日将本案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在明知自身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3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在苏州市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等地,虚构自己承包苏州轨道交通工程的事实,以投资工程部分项目、工程开支暂时缺少资金等为由,通过许诺支付高额利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3345700余元。被告人方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使用。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街道**新村,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合计2692000元。
2.2018年初,被告人方某某在苏州市吴中区**开发区**新村,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3500元。
3.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及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97700余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00余元,合计人民币357700余元。
4.2019年5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95000元、被害人陆某甲人民币120000元、被害人陆某乙人民币48000万元、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9500元,合计人民币27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银行交易记录、记账明细等;
2.证人裘某某、桂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周某某、陆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雨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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