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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四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方剑,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8********,汉族,大专文化,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负责人,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村**组**号。被告人方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方剑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剑,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王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南京**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候鸟**股份有限公司,后又成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企业,在南京设立了建邺分公司等十余家分公司,聘用人员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从事养老业务,以年化收益率10%-20%的高额收益为诱饵,招募会员购买消费卡。经审计,2014年 3月至2018年8月,王某某等人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2余亿元。

其中, 被告人方剑于2014年3月至2018年3月间任**建邺分公司负责人,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方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陶某某、文某某、徐某某、张某乙、翟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剑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剑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莹

检察官助理:毕恩轩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方剑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看守所;

2. 卷宗4册、审计报告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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